稅委會[2013]14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的請示》(商公平發(fā)〔2013〕198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開始征稅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甲苯胺,英文名稱為Toluidine,分子式為C7H9N。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14300。
三、各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19.6%
2. 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36.9%
四、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對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告執(zhí)行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按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交的保證金,按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交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本決定由商務部對外公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zhí)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3年6月8日